●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執法、司法人員受賄、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等職務犯罪嫌疑人625人,同比上升54.3%。省檢察院依法查處了江門市原常務副市長林崇中違法暫予監外執行案、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徇私舞弊減刑系列案等案件。
  ●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抗訴,改判或發回重審率僅17 .5%,不足兩成。全省檢察機關受理民行申訴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率也只有26.3%。
  ●近三年來,全省僅有汕頭、湛江、東莞、陽江、雲浮、肇慶、清遠等7個市的檢察院採取建議更換辦案人的監督手段。
  南都訊 記者陳竹沁 通訊員任宣 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進行違法行為糾正,其中未得到糾正的有784件次,占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數的近三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紅昨日在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提到,部分執法、司法機關存在變相抵制檢察機關監督的現象,如個別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所進行的對公安實施的違法偵查調查隨便應付。
  此外,報告還透露,在監督糾正過程中,全省有7個檢察院曾經建議相關單位更換辦案人。
  督促公安撤案數同比猛增50倍
  三年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根據決定要求,檢察機關建立了全省性的偵查監督平臺和刑事執法狀況年度報告制度,加強了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等各環節工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紅昨日首次就全省檢察機關貫徹落實《決定》的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工作報告。
  報告顯示,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全省檢察機關對認為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要求其說明不立案理由3859件,同比上升3倍,促使偵查機關主動立案3811人,同比上升7.6倍;認為偵查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其立案476人,同比上升117%,偵查機關執行通知並立案448人,同比上升132%。
  相應地,偵查機關經通知仍未立案的還有28人。據相關負責人分析,存在偵查機關拒絕檢察機關建議或置之不理的情況;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對少數案件立案標準的適用存在不同理解也有可能,屬正常現象。
  此外,近三年全省檢察機關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進行監督,促使公安機關撤案3389件,同比上升50 .3倍。相關人士指出,有些案子是由於法律法規修改後立案標準提高導致,也可能存在案件未達到立案標準,但偵查機關基於某種利益需要而立案,如地方領導維穩需要或當事人施壓;也可能存在基於私利插手經濟糾紛為某方服務的情況。
  個別公安機關隨便應付違法調查
  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加大對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違法取證、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等行為的糾正力度,共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建議2888件次,已糾正2104件次。
  相應地,未得到糾正的有784件次,占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案件數的近三成。報告提到,部分執法、司法機關存在變相抵制檢察機關監督的現象。如個別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所進行的對公安實施的違法偵查調查隨便應付。
  7市檢察院曾建議更換辦案人
  報告還指出,《決定》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建議更換辦案人的監督手段。但全省僅有汕頭、湛江、東莞、陽江、雲浮、肇慶、清遠等7個市的檢察院運用過這種監督手段。
  相關人士表示,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違法行為嚴重性往往要達到涉嫌職務犯罪的程度,檢察機關才會建議更換辦案人,普通情況下,經辦人會“嫌程序麻煩”。報告也提到,部分檢察幹警害怕因訴訟監督影響與被監督對象的關係,在審查案件中發現問題後也不能堅持原則,存在不敢監督的問題。
  刑案二審抗訴改判率不足兩成
  報告顯示,無論是刑事審判監督還是民事行政檢察方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得到法院同期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比例都不高。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抗訴864件,同比上升56.2%,法院同期改判或發回重審率僅17.5%,不足兩成。全省檢察機關對受理的民行申訴案件提出抗訴2032件,同比上升23.6%,法院同期改判或發回重審率也只有26.3%。
  報告提出,《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不採納抗訴意見的理由,但部分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對抗訴意見不予回應。部分法院變相抵制檢察機關監督,將本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再審,而下級法院以上級法院已駁回再審申請為由不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
  未來或改革訴訟監督考核體系
  報告認為,《決定》規定,公安、法院不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的法律監督,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但並未明確責任追究的啟動主體、具體情形、追究程序等,導致責任追究難以落實,這是一部分地區訴訟監督效果不明顯、抗訴改判率和再審檢察建議採納率低的重要原因。
  相關人士表示,考評體系確實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下一步將改革訴訟監督考核體系,更重視檢察監督的質量。  (原標題:“部分執法、司法機關變相抵制檢察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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